2015-04-30
院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5年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建设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15号)的有关要求和工作部署,现就2015年省级领军人才梯队新建、带头人调整、后备带头人资助等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新建省级领军人才梯队申报工作
围绕全省“五大规划”和“十大重点产业”,加大对卫星应用、高端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等产业支持力度,改造传统产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高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全省拟新建20个省级领军人才梯队,我院限额申报一个梯队。
(一)申报依据和条件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表》(GB/T13745-2009)规定的学科名称,且必须是省一级重点学科下设的二级学科基础上建立的人才梯队。
2、申报省级领军人才梯队要求是在省领军人才梯队管理系统注册一年以上的市(地、厅、局)级领军人才梯队。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一定科研优势,已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外先进水平或居省内领先地位。
3、带头人近5年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或发明奖)二等奖或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成果(排名在前3位)。
(二)申报材料
1、拟申报省级领军人才梯队的主要成果业绩、在研项目佐证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出版论著、发表论文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省人社厅审后退回。
2、拟申报梯队需填写《黑龙江省级领军人才梯队申报表》(附件1),其中梯队综合介绍限3000字,包括工作任务,主要科研方向,近五年的成果、业绩情况,在国际、国内和省内的学术、技术地位,实现的社会经济效益等;《黑龙江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审批表》(附件2);《黑龙江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后备带头人审批表》(附件3)。
二、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的调整工作
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原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因退休、调离或其它原因不适合在带头人岗位、后备带头人岗位工作的,由本人提出书面调整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并签字,经院党组审批后,接替人选相应填报《黑龙江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调整审批表》(附件4)、《黑龙江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后备带头人调整审批表》(附件5)。接替人选需提供成果原件,经省人社厅审核后退回。对于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同时进行调整的,在填报附件4和附件5的同时,还需填写《黑龙江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审批表》(附件1),并比照新建梯队进行考核。
三、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后备带头人资助工作
(一)对象、额度和使用方向
资助对象为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后备带头人,2012—2014年度已获得资助的后备带头人今年暂不重复申报。资助额度为5万元以下,用于后备带头人出版论文论著、进行学术交流、培训研修和科研创新等。
(二)申报条件
1、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能独立主持研究开发工作。
2、主持的科研项目具有创新性,或涉及国有大中型企业、民营企业发展的重大科研自选项目。
3、梯队所在单位对申请资助资金能够按1:1进行匹配。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人需填写《黑龙江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后备带头人资助资金申请表》(附件6)。
2、后备带头人学位或职称证书、科研成果、在研项目等原件和复印件;出版论著、发表论文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省人社厅审后退回。
3、梯队所在单位提供资金匹配证明。
四、省级领军人才梯队管理建设系统更新工作
根据省政府工作要求,今年梯队申报工作将在网上运行。为确保信息数据准确,运行程序顺畅,各梯队要派专人负责信息维护工作,进一步梳理、核对梯队相关信息,避免漏填、错填情况,及时对隶属于本单位的梯队信息进行统计、汇总,于2015年5月10日前完成梯队更新工作,省人社厅届时将逐个进行检查。
五、申报程序、要求和时限
上述项目中第(一)、(二)、(三)项请于2015年5月13日前将电子稿发送至[email protected],纸质材料报送至院人事处305室。材料经院人事处初审通过后报送院常务会,经院常务会讨论通过后公示,再送省人社厅验审,审核完毕后按照装订要求(届时告知)完成上报工作。
1、省人社厅省级领军人才梯队管理系统网报时限为2015年5月18日—5月31日,过期视为自动放弃。
2、省人社厅现场复核时间为2015年6月8日—6月19日。
联系人:刘媛媛 联系电话:0451—86677469
附件:
1、黑龙江省级领军人才梯队申报表
2、黑龙江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审批表
3、黑龙江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调整审批表
4、黑龙江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调整审批表
5、黑龙江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后备带头人调整审批表
6、黑龙江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后备带头人资助资金申请表
7、国家级和省部级奖励参考指标
8、关于做好2015年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建设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15号)http://www.hl.lss.gov.cn/hljhrss/third.jsp?id=27000000000006126
9、黑龙江省领军人才梯队管理办法(暂行)(黑政办发〔2012〕87号)
附件下载:黑人社发15号 附件
院人事处
201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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