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机构设置 >> 院人事处 >> 正文

机构设置

关于转发《关于2013年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14-07-23

院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2013年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报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12]689号)转发给各单位,请按文件要求做好本单位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申报工作。

申报材料地点:院人事处306室

申报截止时间:2013年1月17日

黑龙江省农科院人事处

2013-1-14

黑人社函〔2012〕689号

关于2013年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

择优资助经费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单位(干部)处,各大专院校: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与管理办法》(人发〔2001〕33号)和《关于2013年度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报工作的通知》(人社专技司函〔2012〕135号)的具体要求,我省继续开展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工作。现将经费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及项目类别、数量

资助项目为国家级资助和省级资助。资助项目类别:重点、优秀、启动三类。其中,重点项目主要资助留学回国人员从事国家重点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技术创新等项目;优秀项目主要资助留学回国人员主持省部级重点科技攻关或技术改造项目,或某一学科领域具有领先水平的研究开发项目;启动项目主要资助新近回国的留学人员,从事某一学科领域的研究。

各地区、各部门申报项目数量如下:省教育厅20个,卫生厅8个,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省农科院各5个,其余各地市和部门各1个。申报人限报国家级或省级1项,请勿重复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项目条件

1、申报项目属于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且与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紧密相关,具有良好的应用开发前景,可产生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2、申报的重点项目和优秀项目,所需资金,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省资助外,已经由项目利用(合作)单位或地方政府、部门足额安排到位。

(二)人员条件

1、在国外留学、研修一年以上,具备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学有所成,新近回国并已来我省工作;

2、能独立主持研究开发工作,有培养发展前途;

3、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申报项目属于领先水平,具有应用开发前景,可产生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申报程序

由留学人员提出申请,项目利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逐级报县、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筛选、论证、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级项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申报、审核上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评审,在评审的基础上确定资助项目;省级项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申报、审核,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评审,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确定资助项目。

四、申报材料

(一)各市地或中省直主管部门申报函;说明推荐申报工作情况、程序、以及上年度获得资助经费使用情况总结。同时提交一份综合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本地区、部门2012年留学回国工作开展情况以及2013年留学回国重点工作安排。

(二)单位对申报2013年度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并获得资助的项目同意按照1:2的比例进行匹配的函或文件。

(三)申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资助的填写《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表》(附件1)一式7份,表格可复印;申报省级资助的填写《黑龙江省留学回国人员科技项目择优资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一式6份。附件可从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专栏下载。网址:http://www.hl.lss.gov.cn。

(四)前(一)、(二)、(三)项的U盘或光盘1张(microsoft word)。

(五)在国外留学证明原件、复印件,各类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承担项目合同书原件、复印件。

申报材料复印件要依以下顺序装订成册。1、申报函;2、匹配函;3、留学证明;4、获奖证书;5、承担项目合同。申报时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原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退回,复印件上报留存。

五、申报时间及联系方式

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2013年1月21日。上报同时来函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划拨经费所用户名、帐号、开户银行。

上报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电 话:0451-87130140,18745011777

联 系 人:王海泉 李宏

地 址: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68号

附件:1.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表

2.黑龙江留学回国人员科技项目择优资助资金申请表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