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机构设置 >> 院人事处 >> 正文

机构设置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申报劳动能力鉴定的通知

2014-07-23

院属各单位:

根据黑人社函【2013】173号的规定,拟在今年5月份,组织开展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申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申报条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即: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本人自愿,可申报劳动能力鉴定,因病退休。

申报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当事人应向所在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形式的因病退休申请。

2、医疗机构对当事人作出的原始诊断病历或病伤有关的医疗资料。

3、填写完整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务劳动鉴定表》一式二份。(表样见信箱[email protected]

4、本人人事档案。

5、省编办的编制手续(电子编证纸件,加盖公章)

备齐材料统一装入附带线绳的档案袋中(每人一份档案袋)于2013年5月14日前,统一报送院人事处劳资。报送材料地点:人事处主楼304室, 联系电话:86663186,联系人:杨纯杰。

(二)危重患者住院治疗期间或行动确实不能自理瘫痪在家卧床人员,申报劳动能力鉴定,可按特殊情况进行申报,不须本人到鉴定地点,人事厅将另行安排劳动能力鉴定。

(三)因病劳动能力鉴定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相关要求

1、为确保申报因病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顺利开展,在劳动能力鉴定体检时,各单位承办此项工作的人员,需陪同本单位被鉴定的职工,一同前往鉴定地点进行辅助性服务工作。

2、劳动能力鉴定时,被鉴定人需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携带与本人相关的X光片或CT片等医学辅助检查资料。

3、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2}49号)规定,申报因病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缴纳劳动能力鉴定费360元。

2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