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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第三批黑龙江省博士后特别资助的通知

2014-07-23

各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各位博士后:

现将第三批黑龙江省博士后特别资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科学道德高尚,身体健康,学风严谨。

(二)年龄不超过35岁(1977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已经被批准进入黑龙江省地域内博士后科研工作

站的博士后人员。

(三)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科学研究中,已取得较突出的创新性成绩或在应用研究方面取得了创造性

科技成果;

(四)所从事的科研项目与我省“八大经济区”和“十大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直接服务于我省重点产

业园区建设,包括生物产业、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矿产资源及节能环保、信息科学、现代农业

等领域。

(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优先申报:

1、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荣誉称号的博士后;

2、获得(或提名)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的博士后;

3、设站单位引进的优秀海外留学人才;

4、设站单位作为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或紧缺人才重点培养的博士后;

5、被评为博士生导师或具有正高职称的博士后。

(六)以下人员不得申报特别资助:

1、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含兼职)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2、出站后欲离开黑龙江省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二、资助额度

博士后特别资助额度为每人20万元经费(其中设站单位匹配10万元)。第三批全省拟资助10人左右。

三、申报方式

设站单位组织推荐的人选,由所在设站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申报。

四、申报材料

1、《黑龙江省博士后特别资助经费申请书》一式8份(含电子版);

2、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8份,与《申请书》依次装订;

申请书样式详见附件。

五、有关要求

1、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遴选本单位适合人选。

2、内容涉密的要按保密要求进行脱密处理。

3、申报材料要反映真实情况,介绍性文字要准确、简明、写实。获奖成果需注明颁奖单位和获奖时

间、等级、位次(用“位次/人数”表示);著作、论文需注明出版社、发表刊物名称,合著的需注明位

次。

4、经专家评审后,如申请人未获得资助,可申请面上博士后资助经费。

5、申报工作自2012年9月1日开始,9月20日截止。请各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各位博士后将申报材料在

上述日期内报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

联系 人:张俐俐

电 话:0451-87066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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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О一二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