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23
关于规范职工退休等工作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院属各单位职工退休工作的管理,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省、院里的相关规定做好本单位职工的退休工作。依照职工个人档案及时、准确地办理退休手续。在为即将退休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退休职工本人。
二、请各单位每年12月底前将本单位发放工资人员生存状况核查情况报到院人事处劳资科。核查情况包括被核查人姓名、核查时间、采取的方式、核查结果、核查人,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遗属审批需要的材料:(1)原遗属--单位需出具遗属生存状况的核查情况。(2)新增遗属--需提供单位职工的死亡证明,职工和遗属的身份证、户籍证复印件一份,无收入证明(社区、社保、学校)原件一份。
201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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