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27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主管部门,中直各有关单位:
为培养一批高素质、复合型的会计领军人才,服务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黑龙江省高端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方案》和《省委组织部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的通知》(黑财会[2015]4号)有关精神,省财政厅决定启动2015年全省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考试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会计法》、《预算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2、具有较丰富的财会工作经验,从事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
3、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具有高级及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4、年龄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
5、具有一定的英语基础知识。
(二)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符合下列具体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参加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
1、中型以上企业或县处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负责人或负责人后备;
2、2008年以后参加全国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名列全国金榜或银榜;
3、在高等院校从事会计专业教学研究工作具有副教授或博士学位5年以上;
4、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
二、选拔程序
按照“本人自愿、单位推荐、考试考核”的原则,开展全省会计领军(后备)人才选拔工作。
(一)申请报名。申请人应填写《黑龙江省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申请表》(可登录省财政厅会计局门户网站下载),经所在单位同意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按会计从业资格证管理的隶属关系报主管财政部门,各县(市)财政局对申请者的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后,报各市(地)财政局。各市(地)财政局审核后将申报推荐材料汇总报送省财政厅。中、省直单位人员直接报省财政厅。申报工作截止时间为2015年4月20日。
(二)选拔考试。考试考务和命题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负责。考试试题范围为财务会计、预算管理、行政管理和英语。考试采取闭卷方式(考试日期及地点另行通知)。
(三)选拔面试。考试结束后,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考试成绩合格者的申报材料进行审阅,确定参加面试的申请人名单,面试名单将在省财政厅会计局门户网站上公布。面试为结构化面试,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命题,主要考察考生自我认知、策划和决策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及人际交往能力、语言表达及逻辑思维能力、气质风度、举止仪表等(面试日期及地点另行通知)。
(四)录取。按笔试和面试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共录取学员60名。录取的培训班学员名单将在省财政厅会计局门户网站公布,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员所在单位和本人。
三、培训管理
培训通过集中培训和跟踪管理的方式进行。培训时间为3年,集中培训时间为4个月。
(一)集中培训。省级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承办单位为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培训采取专题讲座、专题研讨、案例讨论、论坛等方式,以案例教学为主。集中培训结束时,由承办培训单位提供自学书目、课题项目和网上辅导服务,指导学员理论联系实际,深化培训内容。
(二)跟踪管理。分为跟踪培训和跟踪管理两部分。跟踪培训实行在职学习、实践考核与跟踪培训相结合,学员离校期间,实施跟踪培训,了解和督促学员按照承办培训单位提供的自学书目、课题项目进行自学,参与专属网络论坛的讨论,按时参加财政部门要求的各项活动,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学习心得、业绩报告、专业论文、案例研究报告、调研报告、考察报告等(1年内报送材料的数量不得少于7篇)。跟踪管理主要指建立会计领军人才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引导学员在集中培训结束后,持续进行在职学习,进一步提升学员的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体推进过程中,建立会计领军人才信息库和培训学员档案,不定期与学员进行联系,了解学员学习、工作、科研等情况,对学员实行动态跟踪管理;组织、引导学员参加科研和社会实践活动,学员需根据培训情况和所在单位实际,撰写研究报告;建立培训后持续跟踪评价体系。定期了解学员完成培训后的职业岗位变化,听取学员对学习课程的建议,为测评培训实施效果提供基础数据。
四、日常考核与管理
(一)承办培训单位负责培训期间学员的日常管理,建立学员档案,系统记载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科研等情况。
(二)参加培训的学员,未能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学习心得、业绩报告、专业论文、案例研究报告、调研报告、考察报告等的,视为自动放弃继续参加培训的权利。
(三)引入淘汰机制,建立量化考核体系。根据学员在每个考核周期中的综合表现,以量化分为依据,对于无故缺课、未能完成规定培训课程的学员,劝其退学,并将其情况通报所在单位。
(四)培训期间,择优选拔可塑性强、表现优秀的学员,推荐其参加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选拔考试培训。
(五)学员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者,予以毕业并确认会计领军人才资格,发放由省财政厅和承办单位加盖印章的全省会计领军人才证书。
五、培训费用
集中培训费用由省财政厅按规定在专项经费中解决。学员的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由学员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补贴。
联系人: 黑龙江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 赵旭娜、王喆
联系电话: 0451-53637044
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益街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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