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06
2024澳门原料网1688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科学、高效的预算管理体系,强化预算绩效责任,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黑龙江省省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黑财预〔2020〕38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预算管理中融入绩效理念,将绩效目标设定、跟踪、评价及结果应用纳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以提高预算的社会、经济效益为目的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院本级及所属分院(所)(以下简称院属各单位)管理的预算资金。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按类别分为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管理和项目绩效管理,按环节分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和绩效结果应用管理。
第五条 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目标管理原则。预算管理要围绕绩效目标进行,事前设定目标、事中跟踪监控目标实现进程、事后评价目标完成情况。
(二)绩效导向原则。预算管理的各环节都要以绩效为核心导向,绩效管理贯穿于预算管理全过程,实现资金运行和预算管理效益最大化。
(三)责任追究原则。坚持“用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管理理念,强调项目单位支出责任和管理部门监督责任,实行绩效问责,对无绩效或低绩效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四)信息公开原则。预算绩效信息(除保密项目外)要逐步向本单位职工及社会公开,接受本单位职工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院属各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责任主体,院本级同时负责全院预算绩效管理的监督工作。设立院预算绩效管理办公室,由分管财务副院长领导,财务处牵头,院机关各处室相关负责同志参加,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实施和监督,办公室设在院财务处,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第七条 院预算绩效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院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工作规程、 工作计划等规章制度。建立院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二)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院属各单位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职责任务,对实施情况进行督导考核。
(三)组织开展新设立重大项目事前绩效评估; 与部门预算同步,设置部门整体和院本级绩效目标,审核各单位编报的绩效目标。
(四)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和部门绩效评价。逐步建立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管理挂钩机制。
(五)按要求向社会公开预算绩效信息。
第八条 院属各单位的职责:负责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按规定编报绩效目标,配合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对预算执行进行跟踪监控,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预算绩效有关工作。
第九条 开展绩效目标评审、绩效监控、绩效评价时,可根据具体需求委托第三方进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政府采购。
第三章 事前绩效评估管理
第十条 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是指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对新出台重大项目从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方面开展论证评估,以提高决策科学性和精准性。
第十一条 各单位新申请设立重大项目,应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按规定准备并提供绩效评估所需材料,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未开展绩效评估或绩效评估结果差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预算,相关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
第四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是指财政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实现的产出和达到的效果。绩效目标是建设项目库、编制预算、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的重要基础和依据。绩效目标包括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原则,绩效目标由项目承担单位设定。院预算绩效管理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绩效目标编报机制,组织院属各单位编制绩效目标,并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
(一)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院预算绩效管理办公室依据本部门单位职责活动,结合部门单位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合理确定部门单位年度整体绩效目标,并设置绩效指标和标准。
(二)编制项目绩效目标。所有预算项目,均需编制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从预期产出、预期效益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科学合理且有重点的设置绩效指标和标准。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审核。各单位绩效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院预算绩效管理办公室审核各单位编报的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修改完善。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批复。院财务处根据省财政厅的批复意见,在批复院属各单位预算时,同步批复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调整。预算执行中,因预算调整、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由本单位提出绩效目标调整申请,按预算管理流程报批调整。
第五章 绩效运行监控管理
第十七条 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是指根据确定的绩效目标,通过动态或定期采集项目管理信息和绩效运行信息,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促进绩效目标顺利实现。
第十八条 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负责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管理。院预算绩效管理办公室要健全绩效运行监控机制,通过绩效运行监控动态掌握预算执行进展,以及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监控发现的管理漏洞和绩效目标偏差,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院预算绩效管理办公室可结合工作需要及财政部门要求,在各单位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基础上开展重点监控。
第六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 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预算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形成评价结果的过程。
第二十一条 绩效自评。按照“谁使用资金, 谁开展自评价”的原则开展绩效自评。绩效自评包括部门单位整体绩效自评和项目绩效自评。
(一)部门单位整体绩效自评。各单位依据年初确定的整体绩效目标,对本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所实现的整体产出和效果开展年度评价,客观反映本单位整体绩效水平。
(二)项目绩效自评。自评范围包括所有纳入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支出。院预算绩效管理办公室要加强绩效自评的组织管理,监督指导院属各单位客观真实反映项目绩效。
第二十二条 重点绩效评价。院预算绩效管理办公室要在全面组织绩效自评基础上,选择院属各单位重大支出项目,进行重点绩效评价,至少每5年完成一个轮次。
第二十三条 重点绩效评价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有关规范、程序组织开展,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参与。
第七章 绩效结果应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所形成的绩效信息,采取激励约束等方式予以应用,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十五条 院预算绩效管理办公室要建立重大项目绩效跟踪机制,依据绩效监控结果实施奖惩。对在绩效运行监控中发现的绩效目标偏离、资金使用效益低下等问题,督促及时整改,对问题严重的由财政部门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按要求将经批复后的重大支出和项目绩效目标向社会主动公开,将绩效评价结果编入本单位决算草案,经批复后依法予以公开。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对其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提供的基础资料、数据信息和绩效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对单位预算绩效管理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院属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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