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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澳门原料网1688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暂行)

2022-06-06

2024澳门原料网1688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会计人员是指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在我院所属事业单位和企业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

(一)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主管会计,以下简称主管会计)

(二)出纳;

(三)稽核;

(四)核算;

(五)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六)会计监督;

(七)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八)其他会计工作。

第三条 会计人员由院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实行双重管理,会计岗位设置、人员任用须向院主管部门报备,主管会计任用须获得院主管部门批准。院主管部门对会计人员工作具有监督、指导和检查职能,对会计人员的使用、调剂、奖惩具有建议权和否决权,院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对会计人员同步进行年度考核、评价。

第二章 会计人员专业能力要求

第四条 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四)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五条 会计人员具有会计类专业知识,基本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表明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新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原则上要求财经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具备财经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六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省财政部门的规定通过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进行信息采集,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三章 会计机构及岗位设置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以下简称会计机构),根据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原则,会计机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八条 会计机构应当设置主管会计1人,要求在职在编并具备财经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任职前须报院财务处审核备案,备案通过后由用人单位履行任职手续,任期5年。

主管会计的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财经法律法规,组织制定本单位财会规章制度,并负责贯彻实施;

(二)负责单位部门预算、决算及预算执行,负责会计核算、监督及日常管理工作;

(三)列席单位有关经济活动决策会议并发表意见,审查或参与拟定项目任务书、经济合同、协议及其他经济文件;

(四)负责会计岗位设置及人员配置,建立岗位责任制,负责对会计人员的考核,组织会计人员学习、参加培训;

(五)负责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和会计人员工作变动的监交工作;

(六)单位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会计机构内部应根据业务需要设置出纳、核算、稽核等不同的会计岗位,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责任分工。

第十一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二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主管会计监交;主管会计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院主管部门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四章 会计人员任用及继续教育

第十三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会计工作需要,自主任用(聘用)会计人员。

第十 单位招聘会计人员需符合院人员招聘统一要求,院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或参与各单位会计人员招聘,予以监督指导。

第十 会计人员应当接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继续教育,参加省和院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单位应当对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鼓励会计人员参加财经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职业(执业)资格考试、高端人才选拔考试和进修等,并提供必要保障。对取得职业(执业)资格、人才资格的,在岗位任职、职称评聘、评价考核、财经专业委员会选拔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十七院主管部门不定期抽调主管会计及其后备人员到主管部门进行短期轮训、挂职锻炼或抽调参加项目检查审计,通过实践锻炼提升会计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五章 会计人员轮岗

第十实行会计轮岗制度,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会计岗位进行定期轮岗。对不适合或不具备轮岗条件的主管会计岗位实行任期审计。

十九轮岗必须坚持党管干部、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的原则,在编制、职数和职位限额内进行,符合会计法律法规、内部控制及人事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条 主管会计轮岗由院相关主管部门组织,一般包括报名及资格审查及述职考核、双向选择及统一调配、离任审计及工作交接等程序。院主管部门对主管会计岗位有统一调配权,不参加竞岗轮岗会计人员不得担任主管会计。

第二十其他会计岗位轮岗由各单位组织进行,报院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会计人员考核评价及岗位评聘

第二十 院主管部门负责对会计人员的考核与评价,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本单位会计人员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三条 院主管部门考核评价包括诚信评价、专业评价、能力评价等方面,通过日常工作评价、年度考核评价、岗位任职评价等形式进行,建立考核评价与岗位任职、职称评聘挂钩机制。

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考核评价的内容包括:

(一)职业道德:从爱岗敬业、责任意识、职业技能、工作纪律、工作作风等方面进行考核和评价。

(二)服务意识:从工作态度、沟通方式、事前谋划、事后监督、特事特办等方面进行考核和评价。

(三)政策掌握:从制度建设、送旧迎新、温故知新、融会贯通、科普知识等方面进行考核和评价。

(四)业务能力:从知识储备、沟通协调、创新能力、解决问题、培养新人等方面进行考核和评价。

(五)上传下达:从完成工作的时效性、准确度;定期并及时向主管部门和本单位主要领导汇报财务情况及重大经济事项;及时传达院相关工作等方面进行考核和评价。

(六)群众评价:从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工作质量、工作态度、遵章守纪等方面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二十 对主管会计的评价考核还应当包括:国家法令法规的遵守执行情况、内部财务规章建立与执行情况、单位预算管理、财务收支管理、资产管理、内部财务控制及参与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等。

第二十 院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会计人员的先优评选和表彰,建立先优表彰与岗位任职、职称评聘挂钩机制。

第二十七条 院主管部门负责会计人员岗位评聘工作,根据院财经系列岗位评聘方案及评审细则开展岗位评聘,分别从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工作质量、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根据当年各级岗位指标职数,确定建议人选,报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院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会计人员配备、岗位设置、业务水平、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会计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将依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和院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因发生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以及受到行政处罚届满前,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三十 本办法与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三十一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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