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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澳门原料网1688科研副产品管理办法(黑农科院发[2020]26号)

2020-11-16

2024澳门原料网1688科研副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科研副产品的管理,确保科研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防范财务风险及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副产品是指利用科研经费实施科研活动过程中,除产出科研成果之外附带产出的具有经济价值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植物产品类(果实、种子种苗、观赏类植物、食用菌等)、动物产品类(畜禽、水产、饲料、疫苗等)、食品饮品类、微生物产品类、农机产品类、信息制品类(图书、软件、音像等)等各类产品。

第三条 科研副产品是利用科研经费从事科研活动产生的,所有权及收入归国家所有,由单位占有、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科研副产品登记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要建立科研副产品登记管理制度,以研究室或项目组、课题组(以下简称研究室)为单位设置科研副产品台帐,科研副产品出入库及处置需填写入库单、出库单、处置单。科研副产品台帐、出入库及处置单据等相关材料按会计账簿及凭证管理要求妥善保管,是单位内部管理及接受有关部门检查、监督的依据。

第五条 院属各单位应做好日常科研副产品台帐的登记管理工作,每月汇总一次并提交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备案,提交单位财务部门对账。

第三章 科研副产品处置

第六条 科研副产品处置应遵循公开、及时、安全、保质、规范的原则。处置形式包括出售、报损、销毁。以出售形式进行处置的,应以收益最大化为原则,选择相对规范的渠道出售。对于不方便运输或收获整理费用较高的科研副产品的出售,可以采用田间(实验室、车间)直接出售方式。以报损、销毁形式进行处置的,应拍照或摄像留存备查。处置时应保证两人以上在场共同处置。

第七条 各单位应采用合适方式确定科研副产品处置价格,可于年初根据市场价格情况确定本年度所有可出产科研副产品价格区间,报本单位财务部门备案。处置时应在区间价格内进行处置,处置价格上下浮动超过本年度年初确定价格10%的,应另报本单位财务部门备案,并书面说明浮动原因。处置时应填报《科研副产品处置单》(见附件)。单价超过五千元、批量价值超过一万元(含一万元)的科研副产品处置,应与收购方签订处置(销售)合同。

第八条 需经国家、省相关部门批准处置的实验产品和存在安全风险的产品,不得自行处置和销售,应由单位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鉴定,研究室填报《科研副产品处置单》,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及专家意见进行处置。涉密的科研副产品按照涉密有关规定处置,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四章 科研副产品收支管理

第九条 科研副产品处置收入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将科研副产品处置收入入账,科研副产品收入按会计制度规定计入事业收入-试制产品收入。

第十条 收取科研副产品处置收入应当按相关规定提供相应的收款票据,由财务部门直接收取或研究室收取后第一时间上缴单位财务部门,研究室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科研副产品,不得隐匿、保留科研副产品处置收入,不得设立“小金库”,不得坐收坐支。

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使用科研副产品处置收入时,应按照当年部门预算批复执行,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及财务部门审核后,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

第十二条 科研副产品的支出主要用于科研副产品收获、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支出;弥补人员支出、定额公用经费的不足;补充研究室在研项目支出以及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及时收获、加工科研副产品。因无故不收获、推迟收获、不加工、推迟加工科研副产品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依据院科研副产品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科研副产品管理办法,建立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及时掌握本单位科研副产品的种类、规模以及收支情况,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自查。

第十五条 院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单位科研副产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财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