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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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建立规范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17〕1号)、《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黑财规审〔2017〕12号),参照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办《关于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黑财采[2017]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不含独立法人的公司)使用各类资金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办理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仪器设备是指与我院农业科研活动相关的仪器设备,不包括用于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方面的仪器设备。科研仪器设备认定由各单位自行组织3人以上相关人员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意见,相关人员需要在专家论证意见表上签字,并作为政府采购档案一并保存。
第四条 科研仪器采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五条 院财务处是院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院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主要职责包括:制定院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监督检查各单位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汇总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信息等。
第六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具体操作。
主要职责包括: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申报财政性资金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计划,组织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办理采购资金的支付和结算,归集设备采购档案等。
第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科研究仪器设备采购的组织领导,建立由单位分管领导和纪检、审计、财务、资产管理、设备使用等部门负责人或代表组成的相对稳定的政府采购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事宜。
第三章 采购预算
第八条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随部门预算一并编报。单位应当根据预算批复制定年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实施计划。
第九条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预算编报范围包括: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以及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编制时应明确“科研仪器设备”性质。
第十条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预算年度执行中,确需对“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预算内要素进行调整的,按省财政厅预算调整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报省财政厅相关部门审核批复。
第四章 采购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的科研仪器设备,经政府采购办批准后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采购活动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相关制度规定执行。除科研仪器设备外的其他采购项目仍按现行规定办法执行。
第九条 各单位委托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采购活动过程中,首先由各单位提供科研仪器设备参数,组织院内或院外专家论证,专家应为相关或相近专业的非使用部门人员,并出具《科研仪器专家论证意见表》,各单位在国库集中支付内网上按部门集中采购组织形式申报采购计划,填写相关的采购需求,同时将《科研仪器专家论证意见表》作为附件一并上传。由财政厅主管业务处审核采购资金性质、资金用途、资金数量等信息,审核无误后,政府采购办将采购计划下达各单位执行。
第十条 各单位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相关规定,结合实际采购需求,选择相应的政府采购方式,不得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法定流程。
(一)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采用部门集中采购公开招标(科研)方式采购,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二)年度累计采购金额超过年度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且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采用部门集中采购邀请招标(科研)、集中采购竞争性谈判(科研)、部门集中采购竞争性磋商(科研)、部门集中采购单一来源(科研)、部门集中采购询价 (科研)方式采购,各单位具有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采购,并提前三日通知院财务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室到场监督;不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能力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预算金额在年度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采用分散采购形式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采用向不少于三家供应商询价的方式采购;
(四)对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各单位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4号)规定,在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公示无异议的,将专家论证意见及公示情况一并上报,由省财政厅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采购进口产品实行备案制管理。各单位采购科研仪器应当优先采购本国产品,因科研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规定,组织院外专家论证,并将《进口产品审批表》和专家论证意见一并报省采购办备案。
第十二条 各单位科研仪器设备的评审专家抽取和使用,应执行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相关规定,并根据采购方式依法确定评审专家数量及人员构成。各单位可自行选择评审专家,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可以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的专家,也可以另行选择。选择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执行回避有关规定。评审活动开始前,各单位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相关信息。评审活动完成后,各单位应在评审专家名单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并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7日内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除涉密情形外,各单位应参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和《省财政厅关于确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需求、采购预算、采购文件、采购结果等情况予以全面公开,保证采购全过程的公开、透明、可追溯。
第十五条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要建立由本单位领导、纪检、审计、财务、资产管理、后勤、设备使用部门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相对稳定的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根据采购项目的资金规模确定采购方式。采购过程的谈判、询价记录和相关资料,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采购内部控制管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岗位清晰、职责明确、权责对等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机制,理顺政府采购链条,严格控制科研项目资金范围,加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力度。尤其在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环节,切实履行采购主体责任,确保采购项目的质量和效率。对自行组织采购活动的,要提高采购文件编制和采购活动组织水平,保证采购活动依法合规、有序高效。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建立科研项目资金的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反馈机制,充分发挥结果评价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并将采购评价结果反馈至项目评审、预算申请和资产管理等方面,形成政府采购闭环管理。对资金使用不当或效率低下的,院财务处予以通报和约谈,并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政府采购的预算编制、计划执行、合同验收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 各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省政府采购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采购项目没有按规定进行报批,采购项目、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的;
(二)采购项目没有严格按照批准的采购计划进行,有超计划、无计划采购或实际采购内容与采购计划不一致行为;
(三)没有按照有关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进行采购项目验收、反馈采购信息及按时付款。
(四)其他违反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计划申报、采购形式方式确认、采购档案管理、验收按照《2024澳门原料网1688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财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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