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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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信息系统规范管理,保障财务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财务工作的发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财务信息系统是以成熟的财务软件系统为依托,按照集中管理、分别核算的原则建设的用于全院各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储存、统计和应用的信息系统。由院财务处负责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要根据国家及院制定的各项规定、标准和规范,使用和管理财务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及操作管理、计算机硬软件和数据管理、档案管理等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第二章 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 各单位应按照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设置财务信息系统各管理岗位,制定岗位责任制,做好人员的分工和职责权限的落实。
第五条 院财务信息系统管理岗包括系统管理员、服务器管理员和账套管理员,岗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系统管理员
1、负责系统软件、硬件及数据库的安装与升级;
2、负责系统软件、硬件及数据库所有技术问题,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3、负责数据的备份与备份的恢复工作,做好数据的保密工作。
(二)服务器管理员
1、负责常用软件的安装、升级及日常维护;
2、负责硬件的日常维护工作;
3、总结系统运行情况,向处领导及系统管理员提出改进建议。
(三)账套管理员
1、负责全院一级会计科目设置、变更;
2、负责解决各单位提出的各类账务设置、处理问题;
3、负责系统用户权限的分配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财务信息系统管理岗一般包括财务主管、系统管理员、业务操作员、财务审查人员。岗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财务主管
负责协调业务范围内财务信息系统的总体运行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本单位财务信息系统岗位的设定和分配;
2、确定需要分配的每一岗位人员的操作权限;
3、负责对输入系统的数据(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进行审核,登记机内账簿,对打印输出的凭证、账簿、报表进行确认。
(二)系统管理员
负责财务信息系统的技术管理工作,确保VPN、院内网畅通,第一时间排除本单位财务信息系统故障,要求相对稳定,在更换系统管理员时,必须报院财务处批准。
(三)业务操作员
负责输入业务数据,输出各种账表及其他辅助资料,同时进行部分数据处理工作。主要包括记帐员、出纳员、固定资产管理员等。
(四)财务审查人员
负责监督计算机及财务信息系统的运行,防止利用计算机进行舞弊,可由会计、审计、稽核人员兼任。
具体包括:
1、不定期审查计算机数据与会计资料(如:凭证、账簿、报表等)的一致性;
2、监督历史数据保存方式的安全性、合法性,防止对已存档数据的非法篡改;
3、防止其它影响会计数据真实性的问题发生。
各单位可根据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条款对财务信息系统管理岗位的划分进行调整和设立必要的工作岗位。
第三章 操作及权限管理
第七条 院部系统管理员操作管理
(一)系统管理员享有操作权。未经系统管理员授权,其它任何人不得直接对服务器进行任何操作。
(二)操作人员(包括专业维护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权限操作,不得越权操作。每次操作应记录相应的操作日记,日记包括操作时间、执行命令等。
(三)操作人员离开系统时,应退出系统或进行系统封锁。
(四)管理员每周应对数据进行二次备份。
(五)系统管理员变动前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经接管人员、监交人员与系统管理员三方签字确认,作为会计档案存档。
第八条 系统的权限管理
(一)会计岗位权限包括软件功能权限、科目使用权限、报表使用权限及其它权限。各单位应根据各会计岗位工作内容制定会计岗位权限标准,临时性的赋予某岗位其权限以外的权限应由会计主管签字;上级单位有穿透查询要求的,将其视同一种岗位,进行岗位权限的设定。
(二)各单位系统管理员负责依据会计主管签字通过的会计岗位权限标准,给各会计岗位分配权限。临时性赋权在完成会计主管所批准的任务后立即收回。
(三)所有操作人员必须设置自己唯一知道的口令,并进行定期更换。口令必须使用英文字母、数字、其它符号的组合,严禁使用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出生年月、电话号码等易破译口令,口令的安全由各操作人员自己负责。操作人员发现自己口令被修改或删除应及时向会计主管报告,财务主管可委托单位系统管理员查明原因后再做处理。
(四)所有操作人员离开系统时应退出系统或进行系统封锁,操作人员对自己账号下的所有操作负完全责任。
(五)原则上会计人员不得由他人代为输入数据,在特殊情况下,会计人员必须将操作业务交代清楚,向财务主管申请临时账号,并且使用输入者本人的名字及口令。
(六)一般操作人员的岗位变动,在移交清单中列出上机口令,会计媒体数据及有关资料与实物,系统管理员必须及时注销其账号或更改其密码。
第九条 系统的操作管理
(一)所有机器产生的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必须以书面形式打印出来,打印结果必须清楚。所有打印出的凭证、账簿、报表必须经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财务主管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审核人员对打印件签字或盖章,必须与机器内数据核对一致后进行。打印的账页或报表作为档案保存时必须经会计主管逐页签字或盖章。
(二)每天发生的业务,应当天登记入账。日记账原则上应每天打印输出,业务发生量少不能满页打印的,可按周或旬打印。一般账簿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季、按年打印,并保持账页的连续性。
(三)使用财务信息系统时,不能删除中间的凭证。对决定作废的凭证,在后续制证时应优先使用其编号。月末仍有空缺凭证号时应附经有关人员的说明、审核人员审核通过的空白凭证。空白凭证应在分录处注明“空白”字样。
(四)特殊情况下对存档数据作调整,需经财务主管批准,由单位系统管理员临时赋权,由系统管理员以外的人员操作。操作完成后应及时计算生成有关凭证、账、表,并打印存档。
(五)结账时,要规定结账时间、结账顺序。产生上报报表以后不能再录入本月凭证,必须保证账表的一致。报表上报以前必须进行报表校验(勾稽关系检查),检查通过后才能上报。
(六)对系统软硬件的操作必须按照正确的操作规程进行。电源的开关、软件的启动与关闭都应遵循正确的顺序。
第四章 数据及档案管理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财务信息系统的数据管理,从技术和管理两个方面着手,做好安全保密工作,保证数据不丢失、不损毁、不向无关人员泄露、不被非法修改,保障数据的安全。
第十一条 数据的备份或保存介质可采用磁带、光盘、微缩胶片等。网络服务器应当配置可读写光盘机。
第十二条 院部系统管理员要每周对系统中的数据进行备份,以便在计算机发生故障时可将数据恢复到最近状态。数据备份的目标是防止任何时间发生的硬、软件故障以及人为失误造成的数据损毁,因此原则上要求在发生业务的当天都进行备份。具体备份模式为:
(一)每天在服务器上作一个数据备份
(二)每周作一个异地备份,每季度制作一份数据光盘;
(三)每年年末制作双备份,存储于不同的地点。
(四)原则上应该尽可能的保存足够多按日备份,以便发生重大业务错误时能够实现系统恢复。
第十三条 院部系统管理员对备份的数据应加强管理,防止被非法拷贝或毁坏。
第十四条 对会计数据的备份、恢复、转出、转入的权限都应严格控制。严禁未经授权将数据备份出系统,转给无关的人员或单位;严禁未经授权进行数据恢复或转入操作。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采取各种措施来保障上网数据的安全性。要严密控制好数据库及其服务器的口令,控制好各用户的口令。
第十六条 财务信息系统档案包括:
(一)数据库备份资料(磁带与光盘);
(二)软件升级前的数据库备份;
(三)各单位打印输出、经过盖章签字的会计资料;
(四)所有版本的系统、网络、数据库、软件;
(五)软件的开发文档、源程序;
(六)其他应该存档的资料或数据。
第十七条 打印输出的凭证、报表、账簿等各种会计资料的保存按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数据库的备份要永久保留。以胶片、磁、光等介质保存的数据的档案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在温湿度适宜、阳光不直射,并且不能被损害的场所。以磁介质存储的数据应定期更换新的介质进行再拷贝。
第五章 系统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 财务信息系统维护管理包括对硬件、网络、数据库、操作系统、软件及相关办公自动化软件进行的安装、修正、更新版本、扩展、备份等操作,以及对软件应用模式的设计及实施工作。由院部系统管理员或由系统管理员授权的专业维护人员负责进行。未经系统管理员授权的人员不得进行系统维护操作。
第十九条 未经院部系统管理员许可,不得在财务信息系统服务器上安装其它硬、软件,不得改变系统的运行环境。
第二十条 系统发生影响正常运行的故障时,院部及各单位系统管理员应及时给予处理。属于系统优化或不影响正常业务流程的问题,系统管理员应进行合理的预计,提前规划,制定实施方案,统一解决,以确保系统的平稳运行。
第二十一条 系统运行中出现故障或出现不明意义的提示时,操作人员应保护现场,及时与单位系统管理员联系。由于操作人员擅自处理故障而引起的后果由操作人员自己负责。
第二十二条 单位系统管理员在不能直接排除故障并且没有替代解决方案,应请求院部系统管理员或专业维护人员的技术支持,各单位应制定基层单位提出维护请求,一般情况下,基层单位在提出请求之前应经过反复测试,确认故障实质。提出请求时应说明故障发生的条件、系统运行状态以及故障的后果等,以便上级维护人员迅速诊断问题。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建立系统管理维护记录本,实行系统维护记录制度。对故障的发生时间、表现、解决办法及结果等进行详细的记录,并由维护人员或系统管理员签字。系统管理维护记录本的登记要条理清楚、时间准确,字迹工整。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两名以上的系统维护管理人员应进行合理的分工,充分发挥系统管理员的作用,不断加强信息系统的技术保障,逐步形成一套有效的系统维护管理体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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