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6
2024澳门原料网1688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和行为,确保决策科学合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及院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进行的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新建项目)以及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维修项目)。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的采购以及设计前咨询、勘察、设计、项目管理、监理、工程造价、审计等服务的采购,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基建项目管理工作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基建项目须经各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二)坚持科学决策,重大基建项目须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委托专门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论证。
(三)坚持责任明确,各单位为基建项目责任主体,项目实施前应当明确项目责任院(所)领导,明确各相关管理部门和岗位责任,将责任落实到人。
(四)坚持程序规范,明确基建项目各环节操作流程,严格按程序执行,不得随意简化程序,执行程序应留痕并可追溯。
(五)坚持运行公开,严格执行招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制,严格按照规定实行公示制度、备案制度、(审查)审批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基建项目的管理机构包括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各单位领导班子是基建项目的决策机构,项目较多或金额较大的可以成立基建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决策等重大事项,成员由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基建、后勤、财务、资产、纪检监察等相关业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决策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定基建项目管理制度。
(二)研究决定基建年度建设计划。
(三)研究决定基建项目立项、建设方案等重大事项。
(四)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和概预算。
(五)审批项目招标方案、基建项目合同。
(六)审批工程价款支付和施工变更报告。
(七)监督检查基建项目施工建设的全过程。
(八)审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九)其他决策事项。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指定或单独设置基建项目管理部门或岗位作为执行机构,临时性或大型项目可以成立工作小组负责基建项目的管理(以下简称基建部门),未经授权的部门或工作人员不得办理或干涉基建项目业务。执行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单位的基建项目管理制度。
(二)拟订基建年度建设计划。
(三)组织开展基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拟订建设方案。
(四)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概预算。
(五)组织基建项目招标、合同谈判。
(六)组织办理工程开、竣工手续,组织基建项目实施和现场管理。
(七)组织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
(八)基建项目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院基建部门是全院基建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能包括:
(一) 负责拟订院基建项目管理制度。
(二)负责组织对各单位基建项目进行审查、备案,对各单位基建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负责院机关新建项目的立项论证、勘察设计、概预算编制、工程招标、合同签订、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参与院机关维修项目的立项论证、合同审核及竣工验收,负责院机关维修项目的概预算审核和工程招标。
院后勤保障部门是院机关维修项目的执行部门,负责拟订院机关维修项目年度计划,负责维修项目的立项论证、勘察设计、概预算编制、合同签订、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
第七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在基建项目管理中的职责:
(一)参与基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与工程概预算编制或审核。
(二)进行基建项目财务核算,办理工程价款支付。
(三)根据基建项目竣工结算审定结果,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及资产交付。
第八条 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是基建项目的监督机构,独立行使监督检查权,对基建项目进行监督。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纪检监察部门对基建项目决策、招标等内控程序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基建项目专项检查或审计。
(三)各单位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无审计部门由院审计部门统筹安排。院审计部门负责组织院机关基建项目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
第三章 基建项目立项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和实际工作需要,拟定年度基建计划并提交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原则上无计划的基建项目不得立项。
基建项目实施前应当由基建部门对拟建项目组织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评审论证,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审论证意见,报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基建项目集体决策及授权审批机制,明确各类项目、不同金额基建项目的审批决策权限,重大建设项目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进行决策。基建项目决策及授权审批机制可参照院机关决策及授权审批机制制定,并报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基建部门备案。
院机关2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由相关业务部门联合审查,报分管院领导审定后由主管基建的院领导审批;20-100万元(不含)基建项目由相关业务部门联合审查,报分管院领导和主管基建院领导审定后,提交院常务会讨论决定,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属于重大基建项目,提交院党组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将基建项目建设方案在本单位进行公示,重大基建项目应当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并在本单位和院网站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不得低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各单位基建项目在内部决策、公示后,应当按以下规定报院基建等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审查、备案。
(一)院部各单位及示范区的基建项目,由院基建部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以审查会议的形式进行审查;重大基建项目应当邀请相关专家参与审查,报项目单位分管院领导和主管基建院领导审定。需要由院里拨付资金或占用院部土地的,按院机关基建项目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如遇有涉及安全的突发事件需紧急抢修、抢建的基建项目,可先行实施,后补办审查手续。
(二)非院部单位实施100万元(含)以上新建项目的,需报院基建部门、后勤保障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备案。
(三)各单位对外申报各类项目,如包含100万元(含)以上新建项目的,需报院项目主管部门、基建部门、后勤保障部门进行备案。如遇紧急申报,可先申报,后补办备案手续。
(四)各单位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提出项目审查、备案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审查、备案材料。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查材料后3-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收到备案材料后1-2个工作日内提出备案意见。
(五)院基建及相关业务部门对基建项目进行审查、备案时,应当详细审查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内部决策及项目概预算等文件材料,对项目的可行性、安全性、环境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进行审查,出具审查、备案意见,并负审查责任。
第十三条 基建项目完成院内审查、备案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立项、报建等建设程序。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基建项目,由单位自主决策,报院备案、审批后不再由发改委进行立项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后,各单位基建部门应当组织对项目进行勘察、设计,编制项目施工图预算,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或招标的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承担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作。
第四章 基建项目采购、招标
第十五条 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构筑物施工、专业施工以及装饰、修缮工程等基建项目,年预算额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由政府采购部门确定采购方式,通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招标。
年预算额没有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实行分散采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进行采购、招标。采购、招标方式为邀请招标或竞争性磋商。
第十六条 建筑物施工以及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其他工程项目,应该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标。其中:
工程预算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由代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进行招标;
工程预算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由单位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招标方式为邀请招标或竞争性磋商。
第十七条 各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集中采购、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
第十八条 各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时应选择正规、信誉良好并在政府采购部门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正式的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由单位自行招标的,应确保单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建立由本单位领导、基建、后勤、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相对稳定的招标领导小组,明确招标流程和各部门职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招标,并接受院相关业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招标前,单位基建部门应当组织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标底)等文件。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招标前、后,招标信息和招标结果应当分别进行公告、公示,单位应当对公告、公示信息进行存档备查。
招标前,委托招标的项目,由代理机构在指定媒体公告招标信息,各单位应当同时在本单位进行公告,公告日期与媒体公告日期一致;自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信息在本单位进行公告,公告日期为3-5个工作日。审查、备案项目应当同时在院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前报院基建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公告备案,接受指导和监督。
招标后,招标结果应当按照招标公告的范围进行公示,委托招标项目的公示日期与代理机构确定的公示日期一致,自行招标项目的公示日期为3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组织招标时,应当采取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接触等必要措施,确保在开标前,标底、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重要信息不被泄露,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杜绝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三条 基建项目招标后要及时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明确施工范围、质量要求、价款支付、施工变更和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应当使用规范的政府采购施工合同文本或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合同文本,并及时按规定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各单位应建立基建合同联审联签制度,由相关业务部门、相关领导对合同进行审查、审定,重大基建项目应聘请法律、基建等方面的专家参与合同审核。
第五章 基建项目现场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在基建项目实施前确定项目的管理人员,明确项目责任院(所)领导、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现场负责人,明确管理责任及岗位授权,制定岗位责任制,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基建项目负责人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对项目实施负全责。科研等各类项目有基本建设内容,由该项目主持人担任技术负责人;其他基建项目,由单位负责基建、后勤的院(所)领导担任技术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按规定需要工程监理的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定具备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工期、成本、安全、合同、信息管理等方面实施监督。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和授权,建立考核制度,加强对监理工作记录的检查并对监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项目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基建项目现场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现场管理制度,做好各项工程记录。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等重要工程完工,要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部门进行阶段性验收,阶段性验收不通过不得继续施工。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基建项目变更的管理,建立变更审批制度,明确变更审批权限和审批流程,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项目增加。现场管理人员要监督施工单位不得随意修改建设内容。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申请,现场管理人员不得随意签字确认,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部门进行论证,对变更造价进行审核,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超过预算10%的变更须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项目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应当加强工程价款的支付管理,严格按照施工合同条款支付工程款,支付时要重点审核合同、工程形象进度表、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等支付手续。
第六章 基建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基建项目完工后,基建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组织进行竣工验收,无竣工验收手续的项目不得结算和交付使用。工程验收程序一般包括:施工企业提交竣工报告、监理审核竣工报告并组织预验收(实行监理的项目)、单位组织正式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基建部门在组织验收前应制定科学可行的验收方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验收组,根据施工合同、设计图纸、国家有关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验收。报建项目需建设主管部门监督验收。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竣工结算审核制度,由单位审计部门组织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价格进行审核。
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要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审核收费标准,约定效益收费。
第三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办理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编制工程交付使用资产清单,由基建部门组织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明确资产管理责任,尽快将竣工资产投入运营以发挥资产效率,达到预期的建设效果。
第三十三条 办理工程财务决算,应按合同约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自合格之日起至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进行清算。清算时,基建部门和资产使用部门应提供工程质保和资产使用状况检验报告,无质保问题方可支付质保金。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基建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对基建项目档案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同步收集和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分类归档,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组织档案专项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向相关单位、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对建设项目负有质量终身责任,在法定的质量责任缺陷期内对工程质量承担法定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经审批、审查或备案,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在院及院属各单位所属土地范围内进行基建项目施工,擅自建造的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一律作违章建筑处理,并根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规定,单位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院基建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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