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6
2024澳门原料网1688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黑科联发〔2019〕11号)、《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18〕2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行政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及其他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因公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条 根据工作任务不同,差旅费区分为公务差旅费及业务差旅费两类,分别适用不同报销标准。
公务差旅费指执行单位行政管理、日常运行工作所发生的支出。业务差旅费指执行科研项目所发生的由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的差旅费,科研项目范围由院科研主管部门认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机关及院属各研究所(分院)。各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汽车、飞机、轮船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应不超过以下标准:
人员类别
| 出差类别
| |||||||||
公务
| 业务
| |||||||||
对应人员
| 火车
| 轮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
| 对应人员
| 火车
| 轮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
| |
一类
| 厅级职务
|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 报销
| 专业技术二级及以上人员、厅级职务
|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 报销
|
二类
| 处级职务
|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 报销
| 正高级职称人员、处级职务
|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 报销
|
三类
| 其余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 报销
| 其余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 报销
|
因业务工作需要:(一)符合第一类标准的人员出差,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二)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两类岗位上任职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选择差旅费标准。(三)对于出差人员按规定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的,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上车并且乘车时间超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批准,可以改乘当日该车次软卧,城市间交通费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因发生城市间交通费而产生的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以及在机场、火车(客车)站、码头发生的托运、打包和邮寄等与工作相关的零星费用支出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条 确因业务工作需要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院外人员开会、交流、访问或赴外地参加调研,按以下情况对照我院相应标准报销差旅费:(一)邀请来我院开会的,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按会议费规定报销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等。(二)邀请来我院交流、访问的,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在住宿费定额标准范围内凭票报销住宿费,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三)邀请赴外地参加调研的,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
括饭店、招待所,不允许入住洗浴中心、度假村,温泉酒店等带有娱乐性质的场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我院执行省财政厅有关文件对住宿费分地区、分级别确定限额标准(详见附件1)。专业技术二级及以上人员业务出差住宿费标准按厅级职务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住宿费按照出差住宿开具的发票,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经单位批准,以下情况可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到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家庭所在地出差并在家里住宿的;或因蹲点办案、值班值守等特殊工作需要,在执行公务的车、船以及其他固定地点住宿的;或到偏远地区出差,实际发生住宿而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的。
第十四条 对于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十五条 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单价等基本信息,以便判断住宿费是否符合标准。如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住宿天数、人数、单价,出差人员应实事求是在发票票面予以注明并签字确认。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包干使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发放标准除西藏、青海、新疆为每人每天120元外,其余地区均为每人每天100元。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发放,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发放。
第十八条 已由外单位负担伙食费用的,不得重复领取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
第二十一条 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等业务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等限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无法完成工作任务确需租车的,应手续完备,票据合规。在目的地租车的,视同市内交通费,不再报销市内包干交通费;从常驻地到目的地往返租车的,视同城市间交通费报销,不再报销市内包干交通费。出差人员出差应选择公共交通出行,执行科研业务需要自驾车前往的,报销的汽油费和过桥过路费原则上控制在城市间交通费最低标准以内;凭住宿费和过桥过路费发票发放伙食补助。出差人员选择自驾车或租车出行的,如发生交通事故等造成车辆损失或与他人发生人身、财产纠纷的,由出差人员自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已由外单位负担市内交通费用的,不得在本单位重复报销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往返于机场的交通费用在市内交通费中统筹解决,不予额外报销。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院机关职工省外出差或乘坐飞机公务出差,由所在处室领导及本部门分管院长、分管财务院长审批。业务出差由项目(课题)负责人审批。院属各研究所(分院)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审批程序。
因公出差实行事前审批、事后报销制度,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须提供“出差审批单”(详见附件2)、“差旅费报销单”(详见附件3),并附上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市内交通票据等凭证。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应连同当次差旅费一次性报销完毕,不得再次补报。
第二十五条 出差所发生的住宿费、机票等支出按省财政厅有关公务卡使用规定结算。因不具备刷卡条件而无法采用公务卡结算,但业务工作实际需要发生的支出,如市内交通费、野外科考工作发生的支出等,经项目承担单位批准,可以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对参与科研项目1年以上,并负责科研经费支出报销业务的项目聘用人员,经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批准后,可以办理并使用公务卡;临时聘用人员等不具备公务卡办卡资格的参与人员,因执行项目任务产生的差旅费等费用,经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财务部门批准后,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但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凭住宿费发票和城市间交通费票据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对野外考察等业务活动,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项目(课题)负责人对真实性负责并审批。
第二十七条 集中赴外地开展调研、检查等专项业务工作,以及派驻外地项目施工现场、封闭办公等驻点工作,使用专项工作经费或其他业务费统一用于保障工作期间住宿、就餐和交通支出的,不得再对个人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离开常驻地参加业务会议(含各类培训,下同),会议统一安排食宿,报销在途期间的城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只发放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
出差人员离开常驻地参加业务会议,会议通知明确食宿自理的,在途期间和会议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凭会议通知或相关说明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
到常驻地以外参加公务会议和培训的,往返各按1天计算报销天数。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出差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课题负责人、出差人及经办人须确保票据完整,来源合法合规,内容真实。相关领导、财务人员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于不按规定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工作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一)虚报出差人数、天数等信息冒领差旅费的;(二)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三)已全部或部分由外单位负担,重复报销差旅费的;(四)在差旅费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差旅费标准依据省财政厅制定的相关标准,动态调整。
第三十三条 实习生、临时聘用人员报销标准不得超过第三类差旅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财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省财政厅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如同上级政策、文件冲突,以上级政策、文件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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