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6
2024澳门原料网1688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院政府采购管理,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不含独立法人的公司)办理的政府采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主要是指各单位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范围、方式和程序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四条 院政府采购实行院及院属各单位分级管理,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统一批复,采购计划按单位分别申报、分别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院财务处是院政府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全院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包括: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方针政策,制定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审核汇总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监督、检查、指导各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统计汇总政府采购信息,执行院机关政府采购等。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本单位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单位采购管理部门),并保持相对稳定,管理人员变动时须报院财务处备案。
第七条 单位采购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或细则,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组织实施分散采购项目,组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组织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归集政府采购档案,统计汇总政府采购信息等。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与采购计划
第八条 政府采购预算由各单位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各业务部门的采购需求进行编制,各单位应建立财务、采购和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使政府采购预算能与部门预算、资产存量相适应,并满足各项工作需要,避免出现重复购置或应购未购情况。
第九条 各单位应按照相关支出标准、采购预算和市场价格填报政府采购计划,采购计划应详尽、完整、准确,除法律法规规定的适用情形外,采购项目不得指定品牌,采购需求不得含有倾向性、排他性。对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各单位应在当年省采购办规定的截止日期前上报采购计划。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公开透明、论证充分、相互制衡的采购参数和价格制定机制,对于采购额度较大的采购项目应当经过可行性研究和专家论证,保证政府采购项目及预算价格合理、参数公正可靠。
第十一条 哈外各单位向省级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按照省级规定的采购组织程序,委托省级或驻地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第四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形式相结合,具体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协议供货及网上竞价。
第十三条 集中采购,符合省财政厅每年公布的《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其中,各单位有合理的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有国家或者省委、省政府等相关文件依据的,各单位可向省政府采购办申请部门集中采购。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可直接申报部门集中采购(科研),经采购办批准后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各单位根据每年《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中规定的采购方式范围内确定具体采购方式,报省财政厅业务处、政府采购办审批。
第十四条 分散采购,是指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且采购资金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或集中采购目录外且采购资金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由各单位自行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各单位可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预算额度等确定具体的分散采购方式,报省财政厅业务处、政府采购办审批。
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资金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实行分散采购;采购资金在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各单位按照财务管理、内控机制等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实施分散采购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以及《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采购。
第十六条 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可以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一律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十七条 自行组织的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要建立由本单位分管政府采购领导负责的,由采购、纪检审计、财务、资产及后勤管理等部门人员组成的相对稳定的采购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采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购过程相关资料,按政府采购档案相关要求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工程类项目采购要求: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的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上的,应依据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招标,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不含)以下的,以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应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九条 长期服务类采购续约要求:长期服务类(如车辆租赁、定点供货、运维、商务服务、物业等)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项目预算变动幅度不超过10%的,在上次合同到期前6个月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可采取续约方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续约后合同总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续约条件和要求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载明。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规定选择具体的政府采购方式,并按照相应的规定组织实施采购,具体的政府采购方式如下:
(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计划(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达到公开招标标准,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前需要获得财政部门批准。
(二)竞争性磋商:是指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招投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直接邀请3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一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询价采购:是指对3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商务、技术等条件满足要求且报价最低来确定中标人的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且符合单一来源规定的采购项目,应组织专家论证,并在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对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且符合单一来源规定的采购项目,应履行论证程序,无需公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配套服务的要求,需要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六)协议供货及网上竞价:协议供货是省政府采购办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统一确定一定时期内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价格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固定,由各单位在供货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一种采购形式。协议供货目录中商品的品牌或型号不能满足使用需求时,可通过网上竞价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采购。
第五章 政府采购流程
第二十一条 集中采购流程
(一)由单位业务部门填报“2024澳门原料网1688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经单位财务部门、采购部门审核确定资金来源和采购方式,单位领导审批。
(二)财务部门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申报集中采购计划,申报时选择“政府采购-集中采购”,资金来源为预算内资金时支付方式选择“财政直接支付(政府采购-集中采购)”,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时支付方式选择“财政授权支付(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采购计划经省财政厅业务处、采购办批复后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中可以显示该用款计划,并同时生成采购计划号。
(三)省政府采购中心执行采购计划(协议供货的采购项目按照协议供货制度执行)。省政府采购中心权限外的采购计划,由省采购办随机抽取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执行采购计划。批准部门集中采购的计划由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
(四)由采购部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由供应商上传合同及验收单至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各单位审核,省采购办审批后备案。
(五)各单位至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进行结算,选中应结算计划,选择供应商后,确定应结算金额,将采购计划结算金额提交到国库集中支付系统。
(六)预算内资金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支付采购资金。自筹资金自行支付。
第二十二条 分散采购流程
(一)由单位业务部门填报“2024澳门原料网1688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经单位财务部门、采购部门审核确定资金来源和采购方式,单位领导审批。
(二)财务部门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申报分散采购计划,申报时选择“政府采购-分散采购”,资金来源为预算内资金时支付方式选择“财政直接支付(政府采购-分散采购)”,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时支付方式选择“财政授权支付(政府采购-分散采购)”。
(三)报送分散采购计划后,单位采购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签订采购合同,办理采购验收手续。
(四)单位采购部门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录入成交价格及供应商信息,将采购计划结算金额提交到国库集中支付系统。
(五)预算内资金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支付采购资金,自筹资金自行支付。
第二十三条 单位采购管理部门应加强政府采购验收管理。根据采购项目类型、金额等情况组织验收,负责采购的人员不得组织验收。一般采购项目可由部门资产管理人、使用人验收。大宗批量或单价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应由部门资产管理人、使用人、纪检监察部门等成立验收工作小组,对采购项目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对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可聘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或有关专家参与验收。
第二十四条 单位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根据有关规定,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档案的管理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按年度、分项目归集政府采购档案。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院财务处、院纪检监察审计处对各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实行检查监督,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各单位进行抽查。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有下列行为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采购项目没有按规定进行报批,采购项目、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的;
(二)采购项目没有严格按照批准的采购计划进行,有超计划、无计划采购或实际采购内容与采购计划不一致行为;
(三)没有按照有关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进行采购项目验收、反馈采购信息及按时付款。
(四)其他违反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院财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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