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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澳门原料网1688资金结算中心资金结算管理办法(黑农科院发[2020]26号)

2020-11-16

2024澳门原料网1688资金结算中心

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履行院资金结算中心职责,管好开户单位的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开户单位提供高效、安全、便捷的资金结算服务,根据《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结算管理内容包括:账户管理、现金结算管理、票据管理、资金集中管理、其他资金结算及收付款代办业务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院资金结算中心开户的院机关、哈内分院(所)等事业法人机构及其所属的公司、企业等单位。

第四条 资金结算管理原则:

1、不改变各成员单位的资金所有权;

2、服务于各成员单位的资金业务往来;

3、按统一要求管理账户和利润分配。

第二章 结算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由结算中心办理各单位结算业务。各单位与结算中心之间发生的全部经济往来,除了按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可以使用的现金外,都必须办理转账结算手续。

第六条 各单位资金按照货币资金规范管理,资金结算中心对各成员单位存放资金按规定计算和支付利息。

第七条 各单位办理结算时,同城结算必须使用开户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按照《票据法》的规定正确填写,字迹清楚,印章齐全,写明单位和银行的全称;异地结算的电汇、票汇票面应冠有准确无误的、无涂改痕迹的收款人全称、账号、汇入地点、汇入行全称,结算金额大、小写保持一致并标明汇款用途。

第八条 院资金结算中心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审查票据、结算凭证和有关单证形式。收付双方发生的经济纠纷,应由其自行处理或向仲裁机关、人民法院申请调解和裁决。

第九条 院资金结算中心依法为开户单位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权,不代任何单位(除国家执法部门外)、任何个人查询、扣款,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停止各开户单位的正常开支。

第十条 院部单位及所属企业必须加入结算中心建行集团客户,新增单位须到院资金结算中心申请加入集团客户,并向结算中心提供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开户许可证等相关档案资料和预留结算印鉴。结算中心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报开户银行备案并开户。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多头开户,一经发现,结算中心有权立即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清查。账户结清时,开户单位必须立即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和有关空白凭证,交回院资金结算中心,结算中心转交至开户行处理。

第十一条 各开户单位需领用进账单、电汇凭证、现金缴款单等单据,由该单位出纳人员到院资金结算中心领取,其他人员领取,院资金结算中心一律不予办理。各单位变更出纳人员需事先向结算中心备案。各单位领取的电汇凭证、购买的空白支票要妥善保管,并应实行财务印鉴分管制。

第十二条 当日九点前存入现金及办理各项转账业务的,填写当日日期;当日九点后存入现金及办理各项转账业务的,填写次日日期(遇法定假日顺延)。

第十三条 每季度末院资金结算中心按照开户银行提供的金额,为各开户单位拨付银行存款利息。

第十四条 各开户单位办理转账业务时,必须在转账登记簿上登记,待开户银行受理业务、回单返还后,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方可领取回单。各单位定期补打结算票据需向计算中心提出申请并在登记簿上登记,经结算中心审核后由结算中心联系开户行补打,各单位不得自行同银行联系补打结算票据。

第三章 结算管理模式

第十五条 现金结算管理

(一)院资金结算中心的金库每日限额由开户银行负责核定;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由院资金结算中心会同开户银行根据国家专业银行的规定和院内部单位的具体情况核定。个别单位如发生较大的经济变动需重新核定库存,可随时与结算中心联系及时办理调整业务。

库存现金限额=每日零星支出额×核定天数每日零星支出额=月(或季)平均现金支出额(不包括定期性的大额现金支出和不定期的大额现金支出)/月(或季)平均天数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超额存放现金。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户单位只能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3、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5、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的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确实需要支付的其他支出。

开户单位发生的所有经济往来,除以上规定外,必须通过转账结算。

(三)开户单位现金收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1、为保证我院现金结算的安全和及时,各开户单位当天发生的现金收入应在当日下午三点之前送存结算中心,由结算中心统一清点、汇总后,当日存入开户银行。

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现金库存中支付或者从结算中心提取,但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坐支(即收支两条线原则)。

3、开户单位从结算中心提取现金时,应如实标明用途、日期、大小写金额;无涂改字样;并加盖本单位银行预留印鉴。在《资金结算中心基本(零余额)账户》上登记后,经中心出纳人员核准后,予以支付。提取五千元以下的,结算中心先行垫付;提取五千元以上的,在结算中心现金登记簿上登记确认,待汽车银行上门服务人员送款后,开户单位财务人员在登记簿上签字后给予付款。使用零余额账户现金支票的,因结算中心无法核定额度,无论金额大小,均在结算中心现金登记薄上登记确认后,待开户行确定额度信息、汽车银行上门服务人员送款后予以支付。

4、结算中心在办理各开户单位领取、使用现金时,均应按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执行。单账户日累计支取现金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上的,必须提供介绍信;支取职工个人公积金的,必须提供《黑龙江省省直系统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复印件。对于因收购种子、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所发生的超出规定范围的现金支取,各单位应事先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效的相关证明(合同或相关文件),由院资金结算中心报开户银行备案批准后,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办理提现手续。

(四)开户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支,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

(五)院资金结算中心应当加强柜台审查,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开户单位执行现金管理条例的情况。各开户单位要向中心派出的检查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支票结算的管理

(一)支票是开户单位对同城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业务所使用的信用凭证,根据内容分为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二种。

(二)支票签发金额起点为一百元,付款期为十天(从签发的次日算起)。

(三)签发支票,应使用墨汁或碳素墨水填写,未按规定填写,被涂改冒领的,由签发人负责。支票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不得更改。

(四)转账支票是银行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单位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

(五)开户单位签发支票时,应在本单位实际账户余额范围内签发。对签发空白支票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开户银行退回支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对屡次不按规定签发的,银行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停止使用支票。

第十七条 汇兑结算的管理

(一)汇兑是汇款人委托结算中心将款项交由银行支付给非本行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即电汇付款方式。

(二)汇款人委托院资金结算中心办理汇兑,应详细、规范填写电汇凭证,填明汇款人及收款人全称、账号、开户行全称;大小写金额,同时加盖开户单位的银行预留印鉴。

第十八条 其他结算服务管理

(一)财政集中直接支付系统是经财政审批后,转到开户银行网上支付系统,进行直接支付的结算方式。

(二)支付单位按照财政要求办理集中支付,院结算中心与开户银行对各开户单位的银行财政集中支付系提供系统维护管理。

(三)网银盾转账支付是开户单位通过开户的银行网络银行系统,进行网上直接支付转账的一种结算方式。

(四)网银转账单位汇款时确认转账单位名称和转账金额,完整填写转账信息。

(五)院结算中心与开户银行对使用网银盾转账和查询的各开户单位提供网银盾升级和系统维护管理。

第四章 结算纪律和责任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必须严格遵守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不准出租、出借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

第二十条 院资金结算中心办理结算,必须严格执行结算办法的规定。所有需要向银行传递的结算凭证,必须于当天及时发出,汇入的款项,必须及时将汇入款通知开户单位及时入账,不准拖延,积压结算凭证。不准挪用,截留开户单位的结算资金,不准拒绝受理开户单位的正常结算业务。

第二十一条 开户单位办理结算,由于填写结算凭证有误,影响资金使用,由其自行负责。

第二十二条 开户单位办理网络结算时,由于填写信息有误,影响资金使用,由其自行负责。

第二十 各单位结算印章使用及保管、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编制必须按规定执行,院资金结算中心发现不符合相关规定情况,责令改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