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6
2024澳门原料网1688机关市区内公务
出行费用报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的报销管理,根据《黑龙江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黑车改〔2018〕2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院机关在编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执行在哈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报销管理。
第三条 正厅级领导保留公务用车,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及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副厅级领导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其他人员采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的方式保障市区内公务出行。
第四条 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是指单位派出人员在哈尔滨市区范围内,执行公务期间发生的交通费和伙食费。
哈尔滨市区包括主城区和非主城区。主城区是指南岗区、道里区、道外区、香坊区、松北区,非主城区是指上述五个辖区以外的其他哈尔滨市辖区,不包括哈尔滨市所属县(市)。
第二章 交通费报销
第五条 交通费可采取凭据和包干两种报销方式,具体报销方式由出行人自行选择。两种报销方式合计原则上每人每月报销限额为300元。
第六条 机关各处室对本处室报销交通费额度实行总额控制,处室交通费总额按本处室职工人数(含劳务派遣人员)乘每人每月300元按年计算。各处室在总额范围内根据工作实际在不同月份及不同职工中调剂报销限额。
第七条 采取凭据报销方式的,报销票据必须是正规的公共交通票据,报销手续要符合相关财务规定。本办法所指的公共交通是指公交车、地铁、普通过江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网约车、游船等营运交通工具。
第八条 采取包干报销方式的,按照公务出行实际距离和报销标准计算交通费报销金额,即:交通费报销金额=公务出行实际距离(含往返)×报销标准。
公务出行实际距离是指从出发地到目的地(含往返)的实际公里数,可使用互联网(或手机)导航地图软件计算;报销标准为2元/公里。
第九条 在主城区内执行公务的,已领取交通补贴的人员不再报销交通费;到非主城区执行公务的,无论是否领取交通补贴,可按规定报销交通费。
第十条 对家庭所在地在非主城区的,往返于单位和家庭之间产生的交通费,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章 伙食费报销
第十一条 在主城区内执行公务的,不报销伙食费;到非主城区执行公务的,经批准,最高可按每人50元/天标准报销伙食费。
第四章 报销审批流程及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 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副厅级领导交通补贴,由机关财务科根据人事处通知按月发放。
第十三条 采取包干方式报销的,发生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后,由报销人按月填制《2024澳门原料网1688机关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报销单》(见附件),经处室负责人审批后交机关财务科报销。
采取凭据方式报销的,由报销人按月填制《费用报销单》并将出行票据作为附件粘贴到《费用报销单》背面,经处室负责人审批后交机关财务科报销。
第十四条 出行人要在每月月末前将本月报销单据送交机关财务科,机关财务科每月10日前,集中报销一次上月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报销款采用银行代发的形式划入出行人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对乘坐本单位车辆执行公务的,无论是否取得车改补贴,不得报销交通费。副厅级领导到省政府等领导机关开会,确需乘坐单位公务车辆的,所需费用由机关财务科跟据院办公室记录的用车情况及用车成本从交通补贴中扣减。
第十六条 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对市内公务出行费用实行严格监管,对公务出行的真实性、交通费报销金额的准确性负责,坚决防止费用报销福利化;院办公室负责记录公务车使用情况并计算副厅级领导用车成本;机关财务科严格控制各处室报销总额度;出行人对公务出行内容的真实性和票据合法性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到哈尔滨市区以外执行公务属于出差,按差旅费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遇有财政部门调整有关交通补贴、市内公务出行费用报销标准的,按财政部门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8年10月1日至本办法执行前期间发生的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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